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4-南保險簡補-2-20250227-1
字號
南保險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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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許高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