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保險簡補-3-20250317-1
字號
南保險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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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家慈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499元(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