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作獎金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4-南勞小專調-5-20250123-1

字號

南勞小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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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馬莊蕙 相 對 人 李至剛 王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人訴 之聲明:「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93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0,931元及自103年11月11日起至聲請人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40,931元」,經核聲明第2項後段為請求繼續受雇期間之薪資,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原告1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為40,931元,5年之薪資總額為2,455,860元【計算式:40,931元12月5年=2,455,86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55,860元。 三、又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第2項前段另分別請求相對人 給付40,931元,與前揭請求繼續受雇期間之薪資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與請求繼續受雇期間之薪資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38,288元【計算式:40,931元+566元(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利息)+40,931元+2,455,860元=2,538,288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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