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EV-114-南勞小-1-20250211-1
字號
南勞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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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古韻婷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1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筆錄所載及言 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與本院依職權 調閱原告投保資料相符,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 。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