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4-南勞小-4-20250220-1

字號

南勞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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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許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鉫鑫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調解 不成立,而續行訴訟,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1,92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訴訟標的金額為4 2,339元【計算式:41,920元+419元(自113年9月30日起至起訴前 一日利息)=42,33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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