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勞簡專調-7-20250317-1
字號
南勞簡專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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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韻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益弘即中正耳鼻喉科診所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 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 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