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4-南勞簡補-1-20250207-1
字號
南勞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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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高雲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 資共新臺幣(下同)136,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 定遲延利息,原應繳納裁判費2,02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 之2,應先繳納裁判費673元【計算式:2,020元×(1-2/3)=6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