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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EV-114-南司小調-513-20250320-1
字號
南司小調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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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華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民峰與相對人楊華興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現 於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函文檢送出庭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意願到院調解,相對人回覆不願意到院,此有相對人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故應認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