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國簡補-1-20250203-1

字號

南國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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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趙婉琇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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