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儲值金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4-南小補-15-20250120-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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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林欣儀 被 告 艾麗爾時尚美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微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麗爾時尚美學間請求返還儲值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