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EV-114-南小補-22-20250122-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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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許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順興、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