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EV-114-南小補-24-20250204-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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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王守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雅、臺南市安南區學東國小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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