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小補-28-20250205-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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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DAHLIA BT ATING KURDI(中文姓名阿娣)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396元(計算式:本金32,200元+起訴前利息1, 976元+違約金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