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小補-29-20250205-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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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劉維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 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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