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小補-30-20250205-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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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彤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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