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EV-114-南小補-31-20250208-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繼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