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EV-114-南小補-40-20250218-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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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 告 何昕諭 上列原告對被告謝志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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