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EV-114-南小補-41-20250212-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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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0元 (案件繫屬日民國113年12月2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