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EV-114-南小補-42-20250210-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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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齡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