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EV-114-南小補-47-20250218-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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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銘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 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