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4-南小補-58-20250221-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顏志宏 翁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誌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0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