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EV-114-南小補-66-20250225-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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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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