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4-南小補-67-20250227-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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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2,1 3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之利息,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2,132元 112年9月9日至清償日止 16%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132元 12,132元 112年9月9日 114年1月13日 16% 2,622元 合計 14,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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