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4-南小補-7-20250106-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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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鄔秉潤 被 告 杜靜雯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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