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8

案號

TNEV-114-南小補-70-20250228-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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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0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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