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EV-114-南小補-77-20250313-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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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品萱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0,567元【計算式:32,255元 +2,631元+15,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