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小補-83-20250311-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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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市○○區○○○路○段000號七 樓 被 告 王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原告應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