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小補-87-20250317-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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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敏豪 現於法務部○○○○○○○臺南看守所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未敘明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敘明被告,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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