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EV-114-南小補-93-20250324-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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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全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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