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補-95-20250331-1
字號
南小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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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95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生高峰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按:於民國113年12 月25日起訴,適用舊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