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100-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陳育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4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