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4-南小-102-202502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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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吳燕龍 被 告 林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第21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叁拾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侵權行為、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應屬有據。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593元,然其中28,6   00元部分為零件,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   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零件   28,600元部分,扣除折舊後為4,767 元,加計工資5,712 元   、烤漆16,281元,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26,760元,   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6,760元,為有理由,其餘請求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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