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4-南小-103-202502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被 告 郭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1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