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EV-114-南小-106-202501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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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BRINQUEZ FERNANDO JR CASPE(費南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