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4-南小-113-202502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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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張家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83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