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118-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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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曹延平 被 告 歐怡均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之帳戶(下稱合庫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詐騙集團再以假投資(抽中股票)名義欺騙原告將新臺幣(下同)24,000元於民國112年10月4日14時轉入合庫帳戶,當日18時原告接到國泰世華銀行電話通知合庫帳戶為警示戶,足知該款項仍然在合庫帳戶內,但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14688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為避免被告攜帶不起訴處分書解除警示戶,原告已於113年11月2日依法提出再議。被告主觀上雖沒有幫助詐欺故意,卻有重大過失,客觀上將自己提款卡及密碼提供陌生人使用,目前詐騙猖獗,只要貸款、兼職工作要求提供自己提款卡及密碼一定是詐騙,不可不詳查,不能因不起訴而卸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況過失侵害他人財產,仍須負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於案發時為24歲就讀成功大學之碩三學生,先是想找 打工,112年6月16日在臉書看到徵才訊息,對方要被告加入LINE帳號,LINE帳號暱稱「Rm瞳瞳」表示他們是幫案主投資獲利的公司,被告只需網路登入某平台幫案主接案且將交易記錄截圖給LINE帳號暱稱「財神登記處」,達一定次數後即可領取薪水,並邀請被告加入成員人數破百人之「Rm發財之家」群組。被告並因看見「Rm發財之家」群組內之投資專案訊息,訛稱投入本金10萬元可以獲利60萬元,便報名該專案,並於112年6月26日匯款100,000元至「史佳汶」之帳戶,作為投資本金。嗣「Rm瞳瞳」並指導被告如何隨「Rm發哥」接案投資,並另加入「fA_S00000000」群組,由「Rm發哥」實際帶被告操作,因操作問題,被告很快賠光100,000元。「Rm發哥」並稱可破例給被告機會將獲利賺回,於112年8月7日復向被告稱有老闆願意幫忙被告補足投資本金之差額,然因投資平台之系統有固定用戶之設定,只限本人才能購買,所以老闆會先匯投資款到被告帳戶,再以被告帳戶於系統上進行投資買賣,被告不能亂動老闆匯入被告帳戶內的錢,被告因而於112年8月22日7時至空軍一號將合庫帳戶金融卡寄給「詹新傑」。被告迄112年10月18日經合作金庫銀行通知有人報案,並向「Rm發哥」尋求協助,因未獲回應,始知受騙。 (二)被告此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且案發時為學生,並無匯款、 社會工作及投資經驗,被告於本案遭詐騙損失共計125,212元,身兼被害人身分,遭詐騙的金額比原告還多,且自被告經合作金庫銀行通知為警示帳戶後,被告向詐騙集團傳送之內容,足認被告自始自終均不知其合庫帳戶已遭詐騙集團作為利用收受贓款之工具,被告自無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受詐騙集團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後,匯款24,000元至 被告之合庫帳戶等情,有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之事實為真。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即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又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然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三)原告主張被告縱無幫助詐欺故意,然亦有過失等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原告就被告具有過失一節,負舉證之責。經查,依被告提出之其與LINE暱稱「RM瞳瞳」、「RM發哥」之對話紀錄觀之(本院卷第75至89、93至109、113至122、125至140、143至146頁),「RM瞳瞳」先告知被告工作內容及教導被告如何使用交易平臺並註冊,其後並由「RM瞳瞳」將被告加入「fA_S00000000」群組,「Rm發哥」並指導被告如何操作投資獲利,因被告操作失利,將投資的100,000元賠光,「Rm發哥」則再稱可幫忙被告,但需提供帳戶,被告因而將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寄至「Rm發哥」指定之地址,可知詐騙集團係先以兼職訊息誘導被告加入聊天,嗣誘騙被告先提供100,000元作為投資啟動資金,並使被告相信其已投資失利,只需「Rm發哥」之幫忙,其係有機會將100,000元取回及獲利之可能,始進一步提供合庫帳戶予對方,而在投資已確定賠本之情況下,及參酌被告於事發時約24歲,就讀碩士中,尚無何社會經驗,依照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被告之上開情境下,應仍不免發生本件損害之結果,故原告主張被告具有過失,應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