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EV-114-南小-122-2025022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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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盧苡羽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