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小-123-2025020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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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蘇愷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641元, 及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6日前之利息為15,3 7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69,013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0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53,641元 108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 5% 15,372元 合計 69,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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