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EV-114-南小-129-2025031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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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廖常宏              住○○市○○區○○○路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住○○市○○區○○○路000號4樓 被   告 葉政寬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367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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