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4-南小-135-2025022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宋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7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2元,及其中新臺幣8,594元自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 )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 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594 元、 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8,108元,共計26,702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嗣亞太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將本件債權讓 與原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債權讓與證明書、收件 回執、專案補償款繳款單、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門號服務申請書 及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等件為憑。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