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EV-114-南小-136-202503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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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汪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叁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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