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小-146-2025020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吳少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六 樓 被 告 蔡絨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清償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75,000元, 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此觀原告民事起訴狀即明。經查,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住居在高雄市,且其戶籍設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三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