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EV-114-南小-149-202501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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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鄭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19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