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小-157-2025020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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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定佑 被 告 莊育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