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EV-114-南小-167-2025022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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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吳孟楨 訴訟代理人 呂東翰 楊豐隆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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