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小-174-202503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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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穎昇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中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被 告 袁子正 住○○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室)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