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小-174-202503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穎昇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中              住○○市○○區○○街000巷0號1樓 被   告 袁子正  住○○市○○區○○街000號(臺南○○             ○○○○○○○○永康辦公室)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