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175-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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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吳國濱 訴訟代理人 吳婉綺 被 告 蔡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42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事實: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晚上10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臺南市○○區○○ 路0段000○0號前時,適訴外人顎姿容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被告車輛右前方,因被告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向右偏離車道,自左後方撞及系爭車輛,致系 爭車輛受損,以中古零件修理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82,425元( 包括工資費用58,695元、中古零件費用23,730元),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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