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EV-114-南小-176-2025031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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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涂揚智 被 告 余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被告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 為詐欺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惟因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乃認定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士共同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 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而未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或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 項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是被告是否確有原告所指之行為,尚 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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