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4-南小-18-202502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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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住同上 被   告 謝明晃  住○○市○○區○○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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