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小-190-2025031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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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 原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駿 許懷仁 被 告 林韋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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